抗訴未獲支持的,應當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是,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不能停止。當事人抗訴,檢察院不支持的,也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當事人的上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申訴請求的書面陳述——起訴狀。抗議後,當事人被拒絕,不能再次抗議。但是妳可以委托律師代妳寫訴狀。
第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請願書,提出申訴請求,依法處理。具體可參考以下相關法律知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辦法:
1.人民法院駁回改選申請:人民法院逾期未對改選申請作出裁定的;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再審被駁回後,抗訴期限沒有限制。但還是建議盡早開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審判判決或者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綜上所述,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是向法院申請再審未果後的救濟方式,壹般是最後的救濟方式。抗訴被駁回後,不能再次申請抗訴。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上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