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個人死亡,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全部繼承。”
1,可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
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壹般為社保基數的20%左右,直接進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社保基數的8%,進入賬戶。
參保人退休後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兩部分。
基礎養老金來自統籌基金,與當地工資水平、繳費年限等參數有關。
個人養老金是個人賬戶積累的部分,分n個月領取。領取後僅壹個月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繼承。
職工參加單位社保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及利息;個人參保的,繼承人可以拿走之前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的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並實施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在這壹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崗位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 *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保險體系,而且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
遺囑在處理死後養老金領取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遺囑是規定財產分配和權利保護安排的法律文件。被保險人身故時,根據其遺囑的規定,可以通過執行遺囑領取養老金。遺囑可以明確指定受益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法定程序領取養老金。此外,遺囑還可以防止可能出現的糾紛,保證財產分配的公平合法。因此,撰寫和執行遺囑是確保死後養老金的重要步驟,以確保財產分配和受益人的權益得到適當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
第五章失業保險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