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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如何保證既有實權打擊腐敗,又有權力濫用?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以下簡稱《監察法(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筆者認為,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應努力實現兩大目的:壹是構建集中統壹、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機制,為加大反腐敗力度、提高反腐敗效率和質量提供法律支撐;二是規範反腐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權力的行為,防止其濫用職權,為維護人權、保護被監督人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縱觀目前公布的監察法(草案)整篇文章,應該說這兩個目的都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視,並在草案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但《草案》在兼顧這兩個目的方面也存在不足,有很大的進壹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

就“構建集中統壹、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加大反腐敗力度,提高反腐敗效率和質量”的宗旨而言,監察法(草案)主要設計和規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規範和制度:

第壹,中國* * *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實行全面直接領導,保證國家監察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見草案第二條)。與現行的反腐敗體制相比,偵查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反腐敗、反瀆和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直接隸屬於檢察機關。根據監察法(草案),這些機構將劃歸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這無疑會增強監察機關的權威。

二是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縣級以上的地方監察委員會也對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與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相比,監察部直接隸屬於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行政監察機關隸屬於各級政府。顯然,監察法(草案)中設計的監察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將高於現行的行政監察機關。

第三,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幹擾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見草案第10條)。比較現有的三部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而不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幹涉。由此看來,《監察法(草案)》對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甚至超過了司法機關。

四是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實行全覆蓋,包括黨和國家機關、民主黨派、國有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六類公職人員(見草案第12條)。與現行行政監察制度相比,監察對象僅限於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範圍大大擴大。

第五,監察機關可以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搜查、扣留等15項監察職權和手段(見草案第四章、第五章)。與現行行政監察制度相比,監察措施主要限於查詢、復制、凍結、扣押、查封五項,監察法(草案)賦予監察機關的職權手段有了較大增加。這些權力和手段與20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相比,增加了技術偵查、通緝、限制出境三項(分別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31條)。

上述五個方面,對於實現監察法立法“構建集中統壹、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機制”的目的,無疑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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