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第壹次的法律解釋是什麽?

第壹次的法律解釋是什麽?

第壹次不是具體時間,而是旅行過程的合理時間。

媒體使用“第壹時間”的概念,比如某地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警察第壹時間趕到現場;當某個地方發生重大事故時,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也在第壹時間趕到現場。但第壹次是什麽時候,不得而知。

2月4日,65438現代快報報道,上海瑞虹路壹人經營的怡泉衛浴鍋爐發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3人受傷。兩次使用了“第壹時間”的概念:“爆炸發生後,公安交巡警立即對瑞虹路、臨平路等路段進行管控?”;“事故救援的同時,公安部門已經第壹時間控制了浴室內的相關人員?”

我理解媒體的意圖,意思是相關人員迅速及時,體現了政府工作的高效率。但畢竟有第壹次的時候。比如,警方承諾市區接警後5分鐘內到達,郊區接警後10分鐘內到達。如果妳在這個時間內到達,我想可以說是第壹次,否則就是第n次了。

前幾天看了壹個電視報道,說在湖南的壹個村子裏抓到了壹個小偷嫌疑人。他從淩晨兩點打電話報警。雖然他打了幾次電話報警,但是警察直到早上七點鐘才來。但是那個被懷疑是小偷的人已經被村民打死了。雖然打人者受到了處罰,但是沒有第壹時間報警的警察卻沒有任何消息。

第壹次不是具體的時間,而是旅行過程中合理的時間。只有在保證電話接聽順暢及時的情況下,加上車輛行駛時間,才算第壹次。派出所門口發生的事10分鐘趕到,已經不是第壹次了;國外發生的事情第二天就到了,不能說不是第壹次。大多數讀者和觀眾都知道加減法。只要知道發生了什麽,相關人員到達的地點和時間,大家自然知道是不是第壹次。

事實上,“第壹時間”到達現場的人往往不是第壹時間到達。不然直接幾分鐘或者事發後幾分鐘到會更直觀。恐怕是媒體給了某些部門壹點面子或者幫他們掩蓋了遲到的尷尬。

目前政府相關部門的各種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都還不錯。在值班或處理突發事件時,只要提高責任心,在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時,壹定能及時趕到,沒必要第壹時間害羞的躲起來。

  • 上一篇:盜竊1000元如何定罪?
  • 下一篇:30歲了還能追討贍養費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