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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城管可以扣車?

涉嫌違法停車、違法駕駛、未取得相關許可或者執照、存在安全隱患、妨礙城市管理的,城管可以扣留車輛。

壹、違章停車和違章駕駛

當車輛違法停放在道路上,阻礙交通或影響市容時,城管有權進行幹預。同樣,城管也有權查處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比如闖紅燈、逆行等。在這些情況下,城管可以依法扣留車輛,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

2.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或執照。

城管有權查處無證經營、非法運輸等無相關許可證或執照從事特定經營活動的車輛。這些車輛往往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會擾亂市場秩序。城管可以通過扣留車輛等手段有效遏制此類違法行為。

3.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城管也有權扣留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如超載、改裝不合格、車況不佳等。這些車輛不僅可能危及駕乘人員的安全,還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威脅。城管可以通過扣留車輛等方式,強制車輛進行維修或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妨礙城市管理的行為

當車輛的行為幹擾城管時,如占用公共場地、破壞公共設施等,城管也有權依法幹預。這些行為不僅影響市容環境,還可能給市民生活帶來不便。城管通過扣車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這種行為,維護城市秩序和市民利益。

在扣車過程中,城管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以確保公平。同時,城管也要主動與車主溝通,告知違法事實和扣車依據,告知後續處理流程。車主接到扣車通知後,應積極配合城管部門處理,及時整改違法行為,接受相應處罰。

總而言之:

涉嫌違法停車、違法駕駛、未取得相關許可或者執照、存在安全隱患、妨礙城市管理的,城管可以扣留車輛。城管在扣車過程中壹定要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保證公平。車主應積極配合城管部門處理,及時整改違法行為,接受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3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29條規定: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容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保留證據後,可以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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