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時,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投訴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壹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詢問、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明確責任。聽證會的範圍、主持人、參加人和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登記,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信訪事項。依法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交。
(二)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情況嚴重、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壹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