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蠶繭的收購、經營和管理由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絲綢公司統壹負責。
(二)蠶繭收購站必須持有省絲綢公司簽發的有效《蠶繭收購委托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對不具備收烘繭條件的個人和單位,省級絲綢公司不得出具購繭委托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出具有購繭內容的營業執照。非產繭地區不得設立蠶繭收購站。違反者應被追究責任。個人和未經批準從事蠶繭收購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違反蠶繭收購管理的,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處理。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將蠶繭收購站承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對違反者,由省絲綢公司取消蠶繭收購資格,收回蠶繭收購委托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處理。
(五)各地蠶繭收購單位不得跨地區收購鮮繭,各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並與鄰近地區協調。對跨地區收購的鮮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扣。被查封的蠶繭由產地絲綢公司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和價格收購。
(6)情節嚴重的,由當地省級絲綢公司註銷其《購繭委托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相關經營資格。二、繭絲綢的價格制定和管理
(壹)鮮蠶繭和幹蠶繭的定價由省級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導下進行。省級政府不得將定價權下放給市縣。
廠絲出廠價格實行中央指導價,各企業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的價格浮動幅度。
(二)收購和經營蠶繭的單位(包括繅絲企業)必須遵守政府的價格政策。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和違反規定提價或壓價,以及在繭絲綢交易中采取提高或降低質量等級等手段擡高或壓低商品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予以處罰。第三,質量監督管理
(壹)蠶繭收購應嚴格實行儀器評估,禁止人工評估。在收購中,發現不采用儀器鑒定的繭站,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當地省級絲綢公司將取消其購繭委托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取消其相關經營資格。
(二)收烘繭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繭站,由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整改無效的,由當地省級絲綢公司註銷其《蠶繭收購委托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相關經營資格。
(三)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我國幹繭和廠絲質量的監督檢查。流通中的幹繭、蠶絲必須有按照國家標準檢驗的產品合格證,並標明質量等級。無產品合格證或等級不符的,由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依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在幹繭、廠絲等交易中摻雜使假,導致質量不合格,重量、重量短缺的,由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支持和指導執法部門的工作,協調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各執法部門要加強自身業務和工作作風建設,嚴格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