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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有錯誤怎麽辦?

各級法院在處理裁定執行中的錯誤時,如果認為確有錯誤,將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裁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再審。

壹、執行裁定有錯誤怎麽辦?

1.其他各級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認為有必要重新審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自己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錯誤的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然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將新的審判結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可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使其糾正錯誤。

第二,終審裁定的執行是否可以再審?

終審裁定的執行也可以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再審事由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如果執行裁定有錯誤,那麽無論是上級法院發現,還是案件當事人認為有錯誤,都可以要求再審,但必須有正當理由,前提是可以重新處理,錯誤的判決結果會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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