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經調解後發給當事人的文書,只要具備以下幾點,就具有法律效力:
1,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
2.調解過程是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完成的;
3.調解結束後,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書可以簽字蓋章生效。
解決糾紛的調解方法如下:
1,人民調解,即民事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屬於非訴調解;
2、法院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是訴訟中的調解。對於婚姻案件,訴訟調解是必經程序。至於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調解,要看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不是必經程序。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3.仲裁調解,即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即作出裁決;
4、行政調解,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壹般民事糾紛,這屬於非訴調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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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