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同壹個行政機關是同壹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有些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由行政機關的特定工作人員作出的,但屬於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因此其所屬的行政機關仍應是被告。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判決,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制度。對於保證壹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壹條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