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無權搜查或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搜查公民身體,破壞了公民身體的形式完整性。非法搜查的主體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其他機關或個人。例如,超市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搜查顧客的身體,因為他們懷疑他們有贓物。
2.非法騷擾公民身體
又稱侮辱行為,即以某種方式非法幹涉他人身體,是對他人身體安全和支配性權利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包含威脅和恐嚇,但並沒有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
3.對身體組織的無痛傷害
壹般來說,教鞭侵害的是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比如頭發、眉毛、指甲等。此外,疼痛神經對身體組織的破壞並未造成嚴重疼痛,不損害健康。也被視為侵犯身體權,比如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
4.不損傷身體組織的擊打
毆打是侵犯身體權利的最重要的方式之壹。毆打可能構成民法上對身體健康權的侵犯。毆打本身就是對身體權的侵犯。如果造成輕傷,則構成對健康權的侵犯。
5.因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侵害身體。
如果路政管理人員修復緩慢,造成人員受傷,醫生在手術後未能及時拆除繃帶,導致傷口潰爛等。,都是對義務的違背和不作為。同樣,這種行為也可以侵犯身體健康權。區別在於:如果沒有傷害,就是侵犯身體權;那些造成有害後果的行為是對健康權的侵犯。
6.手術不當
當醫生因為患者不適合手術的方法或目的而侵犯患者的身體,進行過度手術時,構成侵犯身體權。這種侵犯身體權的主觀方面應該是過失。如果利用手術的機會故意傷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7.對遺體的損害
自然人死亡後,雖然其民事權利喪失,但其留下的屍體仍應受到法律保護,損害屍體的行為也構成對其人身權的侵害。侵害遺體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故意損壞遺體、非法使用遺體等類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