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造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買賣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出售學位論文;
2 .受他人委托,為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撰寫;
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4.偽造數據;
5.還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造假的。
二。學位申請者、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
1.學位申請者: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2.指導教師: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指導其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寫作過程,並考察其是否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3.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
法律依據:應對學位論文造假的措施。
第五條導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指導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寫作過程,審查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
第六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完善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獨創性。
第七條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被購買、他人代寫、抄襲或偽造的,學位授予單位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取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註銷其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自作出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是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將其開除學籍;對在職人員,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