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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是否提倡“親親相隱”?還是“大義滅親”?

儒家以“家”為核心,強調家庭的和諧與教化,當然也提倡“親親相隱”。

以下文章對此做了精彩分析,僅供參考。

先說說“大義滅親”和“藏親”的由來和含義。春秋時期,魏國大夫石介為人正直,但他的兒子侯石與魏國公子徐洲勾結,發動政變,弒君篡國。石碣在鄰國的幫助下粉碎了政變,並不顧勸阻堅持處決侯石。他的行為被《左傳》作者左丘明譽為“大義滅親”。在中國,“親親相隱”的雛形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親親和尊敬是貫穿西周禮制的兩個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法制度的萌芽。記錄最早出現在漢武帝宣帝時期,意思是親戚之間無論有罪與否,都要互相隱瞞對方的罪行,反之亦然。這壹原則的實施是為了維護封建禮教和家庭制度,鞏固君主專制。子曰:“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史記·列傳》記載:石奢是楚昭王。他父親殺了人,他就把父親關在家裏。齊王原諒了他,石奢說:“我不關心我的父親,我不是壹個孝子;不遵守主法,就不是忠臣。王赦其罪,益其利;我蹲著就死了,我也是大臣。”作為中國古代的傳統倫理,法律明文化是在唐朝以後。

在西方,古希臘的宗教和倫理都反對告父罪,而在古羅馬法中,對親屬間的兼容和隱瞞有更多的規定,甚至親屬間如果互相告知會失去繼承權。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如意大利、日本、英美法系國家都有“婚內配偶有權拒絕直系親屬之間作證”的法律規定。

當然,“大義滅親”規則的出臺,是出於立法者為了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破案率的考慮;再者,受我國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親屬相瞞”的規定有悖於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和罪刑平等原則。但可以肯定的是,“大義滅親”的行為會對家庭倫理造成傷害。但法律再剛性,也要以人性為基礎。某網站的調查顯示,高達55.4%的人表示反對這種“大義滅親”,認為這會沖擊傳統家庭觀念,加劇社會對傳統道德的漠視;甚至有網友諷刺說,“大義滅親”的重點很可能不是“家人”,而是“滅絕”。

那麽“親親相隱”原則之所以能夠被古今中外的國家法律所肯定和延續,無非就是“人性”二字。任何刑法規範的存在和適用,只有建立在科學的人性論基礎上,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親情是壹切愛情的起點,“藏親”可以避免將無辜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置於指證犯罪的尷尬境地。有壹個真實的案例:來自河南農村的少年張紅彥輟學打工供弟弟上學。為了給弟弟籌集上大學的報名費,我鋌而走險,從室友那裏偷了4萬塊錢。警方接到報案後,找到了在上海留學的哥哥張,請他幫忙抓捕哥哥。於是張聯系了並把他騙到了上海,這樣就被事先埋伏的警察給抓獲了。張到底是勸說弟弟自首,還是誘騙弟弟被警方逮捕,這只是量刑情節的問題,但弟弟終究逃不過把弟弟送進監獄的事實。如果我哥是“窩藏”而不是揭發,那他就要吃“窩藏”牢獄之災了。回過頭來看,我是不是不應該只問哥哥遵紀守法有沒有錯或者揭發他?由此,哥哥將因“協助警察抓弟弟”的行為而被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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