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主張包括:(1)事實,包括實體法律事實和程序法律事實。實體法律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如婚姻登記、合同簽訂),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變化的法律事實(如合同變更),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事實(如合同解除、離婚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妨礙當事人行使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如無行為能力、不可抗力),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在具體案件中,往往是根據原告的主張確定要證明的事項,然後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補充和調整。訴訟過程中涉及的事實雖然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直接關系,但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程序產生很大的影響,並能產生程序效果。比如當事人是否有資格,關系到當事人能否參加訴訟;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關系到被告法院能否審理案件;法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關系到法官能否參與案件的審理;當事人拖延上訴期限是否有正當理由,關系到當事人能否繼續行使上訴權。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麽事實,只要能夠影響訴訟結果,具有證明的必要性,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就應當註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加以證明,從而獲得有利的訴訟結果。(2)外國法律和當地法規。在審理案件時,法官作為職業法官,有義務了解國內法。但是,法官不壹定了解外國的法律和當地的法規,法官的職業素質也不要求法官了解外國的法律和所有的當地法規。因此,在審理中涉及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時,還需要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該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存在和內容。(3)經驗法則。這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獲得的關於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的規律或知識。經驗法則不僅包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總結出來的常識,還包括壹些專門的知識,比如科學、技術、藝術、商業等等。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離不開經驗規則的運用。大多數人都能知道日常生活領域的經驗法則,所以不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來證明。而壹些專門知識領域的經驗規則,壹般人是不知道的,所以在適用時,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來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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