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未辦理的房屋與法院強制執行無關。
人民法院受理和執行案件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對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人民法院壹般可以強制執行。房地產被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予以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利證書。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這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執行措施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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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32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
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3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