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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限制人身自由,家暴觸犯了哪些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應當根據傷情,由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鑒定部門進行傷情鑒定報告。需要就醫的,應當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保留證件。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其後果嚴重,危害極大。

1:家庭暴力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告知受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量刑。對同壹行為同時犯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采用毆打、凍餓、強迫過勞、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虐待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和折磨,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虐待型家庭暴力。從司法實踐來看,持續時間長,濫用次數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受害人輕傷或嚴重疾病;嚴重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4.根據司法實踐,具有長期不照顧被害人、不提供生活來源的特點;驅趕或者強迫被害人離家出走,導致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的;遺棄病重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遺棄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遺棄罪“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5.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綜合考慮維護家庭穩定、尊重受害人意願等因素,寬嚴相濟。根據司法實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出於惡意侵占財物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的;因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而長期或反復實施家庭暴力的;因實施家庭暴力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家庭暴力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加害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措施,加強對加害人的教育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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