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女方家暴怎麽處理?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3.刑事處罰: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虐待、強奸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持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壹項救濟措施。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理。
二、遇到家暴如何尋求幫助
1,各級群眾自治組織的救助
這種援助的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此外,婦聯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幫助婦女。
2、單位的協助
這種援助的主體是單位。對於單位,應該理解為加害人和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單位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相同,只能在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得自行幹預。
3.國家機關的援助
這種援助的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救助措施是公安機關的救助。《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發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為了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可以對施暴者采取批評教育、嚴厲斥責、保持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
面對家暴,壹定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來應對,不能壹味的容忍這樣的暴力,因為嚴重的情況下,受害者會因為家暴而受到重傷甚至死亡。當然,當家暴達到壹定情節時,往往會按照虐待罪定罪處罰。這時,行為人需要承擔責任,包括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