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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和立法體系的區別

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的統壹整體,這些法律規範被分類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橫向關系。

根據不同的制定機關和法律規範的不同效力,將立法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規範。立法體系往往表現為縱向關系。

立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含義:法律制度是法律內容的歷史形成的結構,立法制度是作為法律表現形式的規範性文件體系。法律體系的基本要素是法律的部門和規範,立法體系的基本要素是法律文件及其規定;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範、制度、分部門、部門和部門組,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與發布規範性文件的國家機關的層級結構相壹致;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的部門和系統,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部門的法律文件;法律體系的形成主要取決於客觀社會關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立法體系的形成主要取決於立法者主觀掌握的法律理論和技術。在二者的關系上,法律體系決定立法體系。從科學意義上講,立法體系應該盡可能地接近法律體系。

主要區別如下:

1.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法的淵源,即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法律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法律部。

2.立法體系是以各種法律規範的制定機關在各國法律創造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法律規範的效率範圍和效率等級為基礎的,而法律體系則根據法律規範劃分為不同的社會關系和不同的調整方法。

3.立法體系側重於法律調整的外部情況,而法律體系側重於法律調整的內部內容。

聯系人表現為:

1.兩者都指現有法律規範的不同組合。

2.當立法制度是以法典為基礎的法律情境時,它與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壹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節立法權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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