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資產轉讓有哪些規定?
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向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有償轉讓國有產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中方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額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設定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二、國有資產流失備案的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壹)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三)造成不良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分配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遵循相關法律,國有資產損失立案標準是國家損失30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調查。此外,造成國有企業破產或停產的,也可以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