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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爭議的時效

勞動仲裁爭議時效為1年。

勞動仲裁爭議時效的計算時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來說,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應當在1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超過1年,就不能再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就失去了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會。勞動者在1年內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及時申請的,也可以在1年後申請,但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有四種:

1,違反合同,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工資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加發低於25%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2.因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絕癥的,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重疾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換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資高於社會水平三倍的,最高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案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壹些經濟糾紛,沒有辦法協商處理,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來處理,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的具體時效需要關註壹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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