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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的職責是什麽?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的若幹規定》的要求,在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進行。

2、人民調解員應當掌握事件的總體情況和全過程,依據法律,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自己的過錯和責任。調解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在達成條款的關鍵人物處加蓋私人印章。調解結束後,應將材料打印或復印,送到雙方當事人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取費用。

6.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壹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介紹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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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有兩種產生方式:選舉和任命。人民調解員壹般由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推選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但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聘任的除外。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委員會的組織指定。

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人民調解若幹規定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員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群眾選舉或者委派,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和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規範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調解不成或者調解無效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調解員

百度百科-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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