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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紅制度

股利是股份公司每年按照其在利潤中所占份額的壹定比例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將當年收益分配給股東的壹種方式。通常情況下,股東在獲得股息後,會繼續對企業進行投資,以實現復利。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優先股壹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獲得利潤才能分配紅利,也就是利潤分配。壹般原理系統如下:

(壹)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註重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並堅持以下原則:

1,法律秩序中的分配原則;

2.有壹個原則,損失不能無償分配;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則。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的利潤分配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和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積極派發現金紅利。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實施現金分紅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公司本年度或半年實現的可分配凈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凈利潤)為正,現金流充裕。現金分紅的實施不會影響公司後續的持續經營;

2.公司累計可分配利潤為正;

3.審計機構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

4.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重大投資計劃或者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及建築物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

(四)現金分紅的比例和時間間隔:

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確保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應在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進行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盈利能力和資金需求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以留待以後年度分配。

(五)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據:母公司可分配利潤。

(六)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公司可以根據年度利潤和現金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合理的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的前提下,發放股票股利。

(七)股東非法占用公司資金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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