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勞動者無需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與第三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合法有效,都可以視為有保障。第三方勞動合同是指被派遣勞動者本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存在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只有雇傭關系。兩者有本質區別。用工單位的派遣工和正式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行同工同酬,不得有任何差別。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差異。總體情況:
(1)同壹個崗位工資可能壹樣,也可能更低。
(2)福利項目可能會少壹些。
(3)工作周期短。到期返還給派遣公司,重新與派遣公司簽訂協議,與派遣工本人無關。
(4)如果被派遣勞動者不滿意,可以直接退回派遣公司,不存在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的通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