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制作和傳播與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2.禁止制作和傳播各種詆毀黨和國家及公安機關形象的負面信息;
3.禁止制作和傳播低俗信息、虛假信息和不當言論;
4.不得討論、傳播公安機關機密或內部敏感事項;
5.不得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6.未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不得以民警身份開通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不得使用個人微博、微信頭像等公安標誌、符號;
7.不得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8.不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不為非工作需要加入微信群、論壇等有明顯不良傾向的網絡社交群;
9.不得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違背法律法規、黨紀和黨的優良傳統的活動。
法律依據
《區域內公安民警利用網絡社交平臺的安全管理》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網絡,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網絡上進行軟硬件的安裝開發、信息發布、信息咨詢和應用。
第三條民警違規使用公安信息網絡的,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違反“壹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絡、設備接入其他信息網絡,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規避監控、擾亂網上註冊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的九條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