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禁止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壹)非法攔截列車,阻礙鐵路運輸的;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和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或者遺棄障礙物;
(4)撞火車;
(五)擅自在鐵路線路上移動機車、車輛,或者擅自打開列車車門、違章操作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沒有道口、人行通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或者在沒有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內;
(九)擅自開啟或關閉列車貨車車廂的閥門和蓋板,或破壞密封狀態;
(十)擅自打開列車內集裝箱的門,破壞箱、閥、蓋或密封狀態;
(十壹)擅自松開、拆卸、移動列車內的貨物;
(十二)鉆探、剝離和跳躍;
(十三)從列車上拋擲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
(十五)強行登車或者以拒絕下車為手段劫持列車的;
關於在壹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壹)對嚴重影響鐵路運營生產安全的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或者被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
查處倒票、制販假票行為;
4.冒用優惠(待定)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定)身份證件購票;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乘車或者冒用補票掛失的;
6.無票乘車、過站(座)拒不補票的;
7.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限制上述行為責任人乘坐火車。
(十六)影響、堵塞、占用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