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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訴慎審刑事政策

少捕、慎訴、慎審是指對大多數輕罪案件從寬處理,逮捕、拘留、起訴都很謹慎。

1.少捕是指加強對依法逮捕的社會危險性的審查,對依法可以逮捕的不逮捕,盡可能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減少在押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謹慎起訴是指依法行使檢察裁量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適用不起訴,起到牽制和分流起訴的作用。

3.謹慎羈押要求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查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對不具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少捕慎訴慎審的實質是嚴格、準確、規範地把握逮捕、起訴、拘留的法定條件,將刑事強制措施和刑事追訴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體現刑法謙抑性和審慎性的要求,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地發揮刑事司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

少捕慎訴、慎審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大體包括三個方面:壹是經過40多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我國的犯罪結構和刑罰結構逐漸趨於緩和。特別是以懲治危險駕駛罪等輕微犯罪為代表的積極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自由裁量刑事司法的匹配,以優化刑事司法資源配置,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繁簡分流。第二,在刑事訴訟中廣泛推行寬大制度,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主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寬大處理,以便及時有效地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更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機統壹。第三,隨著手機定位、道路監控、“禁持碼”等電子監控手段的廣泛應用,公安司法機關對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控能力大大提高。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逮捕、拘留,也仍然可以輕松保證隨叫隨到,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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