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公安部關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形象”,但該規定僅對公安機關具有約束力。
[3]當然,其他相關的法律限制也不能違反,比如對性犯罪受害人的隱私保密,不詳細描述作案手法和技巧等。
[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5]楊開祥:《刑事訴訟與隱私權保護關系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95頁。
[6]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起草組:未成年人保護讀本》,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39頁。
[8]不良身份行為表現為“成年人可以做,未成年人不能做”,如逃學、夜宿、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場所等。這些行為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的壹般不良行為。
【9】違法是指因未滿16周歲而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10]關於青少年犯罪與犯罪行為的分析,參見姚:青少年刑法與刑法改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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