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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用占用林地需要履行什麽手續,依據什麽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取得林地使用批準書。用地單位憑批準使用的林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2、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地及其采伐面積3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小於上述規定數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林地的,應當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3.用地單位需要采伐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4.占用、征用林地未獲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第十七條臨時占用林地,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第十八條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工程設施建設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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