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擴大。
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的基礎上,將在行政機關擔任首次法律仲裁員和首次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範圍。
二是考試報名的專業資格要求更高。
需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三是對不予註冊的禁止性條件有了新的規定。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待遇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考試內容和方法有新的變化。
壹次性考試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個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能參加當年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合格分數線在本年度和下壹個考試年度有效。客觀考試將完全計算機化。
五、加強對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日常和動態管理。
對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有違反憲法法律、妨礙司法公正、違反職業道德等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予以相應處理,並在司法部網站公布相關信息。
考試方法:
實施辦法將壹次性考試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個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能參加當年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合格分數線在本年度和下壹個考試年度有效。與此同時,考試方式也發生了顯著變化。
客觀測試是閉卷和計算機化的測試。試題、答題要求、答題界面均在電腦顯示屏上顯示,考生應使用電腦鼠標或鍵盤直接在電腦答題界面上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