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入區審批。擬建設的規模養殖場占地50至500畝的,需辦理農業項目入區審批。先在鎮街選擇符合用地性質和規劃要求的地塊,再與國土部門、規劃部門進行確認。最後,動態監管局將派相關人員到現場查看備選地塊的防疫條件。滿足上述條件後,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並在動態監管局完成入區審批。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農業項目準入審核表、項目可行性報告、場地平面圖、土地租賃協議。
第二,進行農場的規劃建設。入區審批後,養殖場可按設計方案進行建設,並隨時向區動態監管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
三、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證明。
根據農業部令第7號(2010)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考核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五條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500米以上;距離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200米以上;動物養殖場(養殖區)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
動物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建有圍欄;
(2)場地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間,各養殖樓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墊料;
(5)生產區清潔道路和汙染道路分開;
(六)生產區內養殖建築間距大於5米或有隔離設施。
雞場和養殖區的孵化場和養殖區之間應設置隔離設施,孵化場應配備熏蒸消毒設施,且流程單向,不允許交叉或回流。
第七條
動物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和設備:
(a)場地入口處的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設施;
(三)圍欄的地面和墻壁應當用適宜的材料制作,用於清洗和消毒;
(四)獸醫室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診療等防疫設備,或者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無害化處理和汙水處理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進口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與人和動物有關的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
第九條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和養殖檔案。
區體育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
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需要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持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