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黨員,中國* * *生產者黨,是中國工人階級* * *覺悟的先鋒戰士。
黨員,中國的* * *生產黨,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壹切代價,為* * *生產主義的實現而奮鬥終身。
黨員,中國的生產者黨,永遠是勞動人民中的普通壹員。除了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權限外,所有* * *黨員不得謀取任何個人利益和特權。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黨的基本知識、科學、文化、法律和專業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
(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努力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壹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堅決反對壹切派別組織和集團活動,反對兩面派和壹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與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8)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 * *社會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壹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候挺身而出,英勇戰鬥,不怕犧牲。
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加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對黨的政策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黨員,負責任地向黨揭發和揭露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違法亂紀的黨員受到懲罰,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並為其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七)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從中央到中央的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部分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的調整和補選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