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於2013 1頒布,自2013 65438+起施行。壹是明確了征信和征信業務。使信用監管有法可依。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種信息被定義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信用調查活動。在目前的實踐中,個人或企業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畫像和評估的業務被定義為征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範圍。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了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處理。要求征信機構在收集信息時遵循“最低限度和必要”的原則,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時,應當告知信息的目的、來源和範圍等。采集非公開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征得企業同意;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處理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三是規範信用信息使用,確保用於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於合法正當的目的,不得濫用;征信機構在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估、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類型的信用服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第四,規定了信用信息的安全和跨境流動。從內控制度、軟硬件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在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以單次查詢的方式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0條* * *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的關系,適用本部分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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