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示意思,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