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債券類似於可轉債,因為投資者持有債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轉換為股票。可轉債轉股的股票不是原上市公司發行的,但可債轉股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已發行並持有並委托托管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壹般發生在母公司與控股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股期內轉換為上市子公司的股份。母公司在發行債券前,需要凍結其在指定機構的上市子公司股份,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與可轉債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包括: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債和可交換債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都是債券嵌入看漲期權、修正轉換期權、贖回期權和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可交換債券的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修訂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的設計與相應的可轉債設計無實質性區別。
在歐洲國家,可交換債券被廣泛應用於普通融資、減持股權套利、並購等資本項目,其形式也在不斷創新。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可交換債券,標的股票也可以是境內或境外發行人持有的股權。可交換債券常被大股東用來減持公司股份,以避免因大量拋售而對股價造成太大沖擊;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透明度,向其他方向發展,會發行這種債券,解除公司之間的相互控制。
在中國香港,和記黃埔兩次發行可轉債減持沃達豐,這兩次減持都順利完成。
在美國,可交換債券發展迅速。在1980,它只占與權益相關的債券的6%,但到了1998,它已經占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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