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實施中若幹問題的意見
九、關於在商業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檢查。
在經營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是指經營者在美容美發、餐飲、維修、娛樂等經營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經營者在上述活動中,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禁止銷售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按照職責範圍和《銷售者法》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發現經營者使用的產品標註不規範、不準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的,按照職責範圍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
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