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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如下:

1、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環保節能和技術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優化選擇、權責明確、正確使用、分類管理、全面檢查、定期維護、及時更新、強制退市等綜合管理;

2.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依靠科技進步,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推廣檢測診斷、計算機應用、衛星定位系統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從業人員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通過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實現資源共享,提高服務效率、服務質量和應急保障能力;

3.道路運輸經營者作為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管好、用好、維護好車輛,提高設備質量,保證車輛在使用全過程中的技術狀況,實現道路運輸安全、節能、環保、高效的職責;

4.國家鼓勵發展適應道路運輸市場需求的先進、適用、低耗、節能車型,鼓勵貨車選擇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型;鼓勵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選擇封閉式廂式貨車、罐體和集裝箱;鼓勵公交車選擇燃氣、雙燃料、電驅動和混合動力汽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經營,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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