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事館申請離婚是必要的。領事館當場審核雙方離婚申請材料後,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簽發離婚證。現場審核不符合離婚申請條件的,以“告知書”終止離婚申請。冷靜期後30天內不到領事館辦理離婚證,也將按未離婚處理結束離婚申請。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夫妻雙方護照各1份(各1份:各1份)。
(2)夫妻雙方韓國登記證或簽證原件1份。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遺失,要寫個人聲明)
(4)夫妻雙方2張2寸單色證明照片(不是合影!)
(5)離婚協議書1份(自由書寫,內容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協商財產、債務、撫養權的內容,保證真實性,願意承擔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三、什麽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處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想離婚的夫妻雙方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有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是需要在領事館申請的。領事館當場審核雙方離婚申請材料後,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簽發離婚證。現場審核不符合離婚申請條件的,以“告知書”終止離婚申請。冷靜期後30天內不到領事館辦理離婚證,也將按未離婚處理結束離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