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資者通過向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分為自利性權利和公益性權利。對股票或其他股權的發行權、股息請求權或紅利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都是財產權和自益權。* * *受益所有權為非財產權,即參與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自行召集的權利,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公司財務有監督檢查權,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和監事會決議,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權復制;權利損害救濟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申請公司重整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和質詢,對董事和高級職員的監督。股東的義務:除按所認購的股份足額繳納出資額外。不對公司債務或公司債權人負責。股東在出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中約定需要壹次性繳納出資的,應當足額繳納。公司成立後約定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使公司獲得出資的法定權利並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不得抽回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投資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所有權已變更,但未實際交付公司使用。在實際交割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後,公司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或者不退還出資的,公司可以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有義務按照公司組織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行使表決權。股東不得濫用權利,尊重董事會和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職責,不得幹預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和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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