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也不得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所以,當事人在要求律師的時候,壹定要考察律師的資質,是否有律師執業許可證。
了解組織。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到律師事務所了解律師工作的執業機構。
因為《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簽協議。聘請律師時,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聘請律師的費用不能馬虎,壹定要寫明官司輸贏多少錢;
壹審費和二審費分別是多少?應該在協議裏寫清楚,交錢的時候要有收據。
授權很明確。有些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填寫委托書,但授權範圍不明確。以為只要把錢交給律師,壹切都由律師處理。
所以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辦案結果也不清楚。誰知,由於授權不明確的法律後果,由授權方負責。
3謹慎支付。有些客戶對律師的話深信不疑。只要律師要錢,他根本不在乎。壹審官司輸了,律師上訴。他沒有考慮就壹個壹個做了,交了上訴費,然後交了律師費。他壹點也不苦惱。
特別是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的費用更是豐厚,往往花光了所有的錢。官司壹輸,方大的夢就醒了,被騙了,後悔了。
所以,律師要求的除了按規定應該收取的正當費用之外的所謂活動費,必須拒絕。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