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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期間的撤訴

法律主觀性:

1.原告能否在管轄權異議期限內撤訴並申請撤訴,確實是當事人對其訴權的自由處分,但《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判決宣告前,是否準許原告申請撤訴,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法院審查確認才能允許,而不是說所有的撤訴申請都要允許。壹般情況下,只要不存在規避法律、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等特定情形,法院原則上應當裁定允許當事人撤回申請。但本案原告撤訴是在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涉及司法權的歸屬問題。法院對原告撤訴申請的審查確認,既是對原告訴訟的程序性審查,也是對原告訴訟的實質性審查。允許撤訴的決定是實體在審查後的處理結果。撤訴和判決、調解壹樣,是壹種結案方式。裁定允許當事人撤訴,實際上是對案件進行有實質性結果的審理。但壹旦當事人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在異議期內,被訴法院沒有實體管轄權,在沒有具體情況下,法院壹般不宜作出是否允許原告撤訴的裁定。在法律依據上,《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有錯誤的。”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將其限定為“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行為”。2.無論是《解釋》第381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範圍的《解釋》第414條,都沒有將管轄權異議裁定納入再審範圍。雖然《解釋》的規定似乎沒有明確將管轄權異議裁定排除在再審對象之外,但就規定的起草技術而言,列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實際上是排除了其他裁定。3.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的,上述規定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但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程序性問題的非終審裁定,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的,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性:

管轄權異議過程中可以撤訴嗎?管轄權異議期間,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由法院在原告申請撤訴後決定是否準許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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