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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解釋。

“知道”是指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知道某種狀態(某事、某些真相等)。);出租人已經簽訂轉租合同的,可以直接證明其“知道”。“應當知道”是壹種法律推定,是指根據普通人的壹般認知能力,可以推斷出行者應當知道某種狀態。

比如,雖然出租人否認知道轉租的事情,但是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每天都在出租的房子裏聊天,和承租人、轉租人是好朋友,每天都待在壹起。轉租後,房子各方面都發生了變化,所以根據壹般人的判斷,可以推斷出出租人應該是知道轉租的。

現實中,“應當知道”屬於法官的主觀判斷,每個人的判斷依據不壹樣,結論不壹樣在所難免。另外,這也是“人為因素”發揮最大作用的地方。妳認為妳應該知道,但我認為妳不應該知道。知道了以上原則,我們就可以提供有針對性的證據了。

在實踐中,通常會發生這種情況,這取決於舉證責任的分配。由哪壹方承擔舉證責任,他壹般應舉出相關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妳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認為對方有知情的可能,那麽妳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從字面上看,很簡單,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壹般法律規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法律規範中“應當”的含義比較復雜,很難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雖然中國法律中的“應當”與“必須”非常相似,但與“必須”相比,它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壹個壹般性的要求。因此,它允許在執行中有壹定的靈活性,並允許特殊和異常的存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下列情況的證據:

(a)由於不能歸咎於我的原因而沒有參與訴訟;

(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全部或者部分錯誤的;

(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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