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當事人的名譽權,相關損害賠償的數額,法律上沒有統壹的標準,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在應有的社會評價中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包括保護自己的社會良好評價或改善的權利、改變不良評價的權利和保護名譽權不受侵犯的權利。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侵犯名譽權的主要行為包括:
1,侮辱行為
2.誹謗
3.新聞報道中的嚴重失實。
4.評論嚴重不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精神損害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