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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性:

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壹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壹方個人財產,另壹方無權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原則上由法院平分,但壹方生活有困難的,法院可以照顧生活有困難的壹方,給予夫妻雙方更多的財產份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在離婚方面,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壹是登記離婚,二是起訴離婚。離婚登記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政程序。《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是以法院通過訴訟判決或調解的形式離婚。離婚後,雙方經常以各種理由要求財產分割。此類案件為離婚後的財產糾紛,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原因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財產會平分。離婚時,夫妻可以約定財產分割: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給予經濟補償的原則;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將於2020年6月5438+2月31日失效)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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