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敗訴方不服判決可以申請執行嗎?
壹般情況下,判決在雙方簽字後生效。但是,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的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留置送達的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因此,即使判決被駁回,也視為送達。雙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上訴的,判決依法生效。敗訴方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的,勝訴方可申請執行。
第二,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