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效力
備案公章是依法登記並具有明確法律效力的公章。它代表了單位的合法身份和權利,可用於合同、文件、憑證等各種正式場合,受法律保護。沒有備案公章,就不能享受這種法律效力的保護,其使用可能面臨無法證明單位身份、無法有效維護單位權益的風險。
二、使用範圍
備案用公章用途廣泛,可用於單位各類公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簽訂、文件簽發、證書簽發等。同時,在辦理壹些需要單位身份認證的業務時,備案公章也是必備證件之壹。但由於其合法性和規範性無法得到保證,其使用範圍相對有限,可能僅用於壹些非正式的、內部的交易。
三、管理要求
備案公章管理要求嚴格,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保管、使用和更換。單位通常會制定專門的公章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使用程序、審批權限等。以確保公章的安全合規使用。但由於缺乏法律保障和規範要求,未註冊公章的管理可能相對松散,容易被濫用和挪用。
總而言之:
備案用公章與不備案用公章在法律效力、使用範圍、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備案公章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和廣泛的使用範圍,需要嚴格的管理要求來保證其安全合規的使用;沒有備案公章,缺乏這些特征和保障,使用可能面臨諸多風險。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優先考慮使用備案公章,以保證單位身份和權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5條規定:
任何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刻制本單位印章,需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批準文本,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核實並刻制的,應當出具刻制印章通知書或者介紹信,並存檔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公布的五角星和外國公布的五角星名稱自左向右循環,或者名稱前部自左向右循環,後部自左向右運行,印刷用字使用簡體宋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