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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律規定主要有第26、27、35、36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六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和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 *因下列情形之壹喪失監護人資格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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