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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止於何處?

法律主觀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多式聯運中,實行統壹責任制,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實際承運人可以在另壹份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責任。例如,在陸運、海運和空運的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分別與海運區段的承運人、陸運區段的承運人和空運區段的承運人就各區段的運輸責任作出約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全部運輸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各區段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合同向其他承運人索賠。

法律客觀性:

多式聯運最大的特點是由不同的運輸方式進行運輸。如果貨物毀損、滅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壹般按以下兩個原則確定:1。如果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區段已經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賠償責任限額應當適用管理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例如,托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了從北京到紐約的多式聯運合同。整個運輸分為三段,首先是北京到天津的公路運輸,其次是天津到舊金山的國際海運,最後是從;對於舊金山至紐約的鐵路運輸,貨物的毀損、滅失可以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區段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按照中國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定;發生在國際海運段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賠償;如果發生在美國的鐵路運輸段,應該按照美國鐵路法的規定處理。2.貨物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式聯運中,有時很難找到發生貨物損壞的運輸區段。在我國,經營者責任的確定采用統壹的方法,主要是根據《合同法》運輸合同壹章關於承運人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當貨物損壞區段能夠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向其他承運人要求賠償;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如果貨物損壞的部分不能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不能向任何人索賠。多式聯運經營人擺脫這種損失的唯壹途徑是通過與參與多式聯運的各環節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來獲得適當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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