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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規範的活動。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行政審判依據的法律規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行政審判中的參照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只能作為“參考”。所謂“參照”規則,是指法院應當參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則,對於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精神的規則,法院可以有靈活處理的空間。

在行政審判中引用司法解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引用。

法律規範的沖突行政訴訟中的法律規範沖突,即法律規範適用的沖突,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對同壹事項或行政法律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範不壹致的情形。

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有多種形式,不同的形式應適用不同的規則:①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範不壹致的,高層次的法律規範高於低層次的法律規範,即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②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如新舊規定有不壹致之處,以新規定為準。(3)法律之間或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裁決。(四)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壹致的,為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⑤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⑥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⑦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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