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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基本特征和特點是什麽?

信任的基本特征:

信任是壹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這種社會行為應該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的相互信任之上:

委托人對受托人寄予極大的信任,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都屬於受托人,受托人應對受益人承擔忠實無私的義務,應為受益人的利益盡職盡責。受托人作為這種關系中的關鍵壹環,如果不被其他兩方信任,就不可能有信任。信任的道德因素,忠誠和可靠,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托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其中。受托人對其他兩方負有雙重義務。他有向委托人提供勞務的義務,也有向受益人提供貨幣的義務。這是在適用法律的信托文件中規定的。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目的是讓受托人作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經營或處分,服務於向委托人承諾的目的。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另壹方面,受托人要向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托人的法定義務。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擔信托的雙重義務是信托的另壹個特點;

受托人信托財產權的限制;

在信托過程中,受托人承諾的信托財產所有權不同於壹般民法所指的所有權。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是指對標的物的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轉讓的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不是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享有。受托管理、經營或者處分財產的權力,應當受信托的目的、性質和範圍的限制。信托目的應以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基礎,信托文件是指信托契約和遺囑;

信托是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經濟(或社會)重要目的而使用的壹種法律手段:

委托人為了實現某種經濟(或社會)目的,將某種財產作為信托的標的物,為受益人的利益轉讓給受托人。受托人管理刑罰是為了達到當事人所要求的經濟(或社會)目的;但是,當事人的原始目的並不是信托財產轉移的效力,也就是說,財產轉移並不是當事人之間所要求的真實目的。財產轉讓是受益人實現獲取信托收益目的的壹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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