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學生畢業時進行綜合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重點考察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習、勞動態度、健康狀況,並提出意見。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走又紅又專之路。
第四十七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或提前修完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或修滿學分,可以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壹條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未修完必修課(含指定選修課)學分或總學分,視同畢業或延長學習期限壹年。
擴展數據
壹個“沒有畢業證”的典型案例:鄭州某大學忘記開必修課,學生畢業前集體“補上”,否則不發畢業證;Xi安某大學要求學生不交8萬字讀書筆記,不發畢業證。
“不發畢業證”成了高校常見的“大招”。高校在頒發畢業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壹般來說,只有在學生被勒令退學或在校期間未能完成規定學業的情況下,才會頒發畢業證。但是犯了重大過失的學生很少,所以有的高校“不發畢業證”,經常講學術問題。
此前,高校將聘用合同與頒發畢業證掛鉤,以提高所謂的就業率,後來被教育部明令禁止。
四六級證書曾經是前幾年大學生獲得畢業證書的重要“門檻”,但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因為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而取消了這壹做法。
落實大學辦學自主權是推進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高校拒絕給學生發畢業證不是不可以,但必須嚴格依法治教,進行規範化、制度化操作,不能讓權力流於任性。
百度百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人民網——動不動就任性“不發畢業證”。